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
申报人将申报文件、资料提交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向申报人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接收单仅表示已收到申报材料,并不表示反垄断局已立案审查。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申报人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
申报人将申报文件、资料提交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向申报人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接收单仅表示已收到申报材料,并不表示反垄断局已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