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能够提交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申报文件、资料后提出申报。

申报人将申报文件、资料提交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向申报人出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材料接收单》。接收单仅表示已收到申报材料,并不表示反垄断局已立案审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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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