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报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已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可视同为已签署的集中协议。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