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在集中协议签署后,集中实施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已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可视同为已签署的集中协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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