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在同一案件中,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个经营者负责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约定一个经营者申报而没有申报的,其他有申报义务的经营者不因上述约定而减免其未依法申报法律责任。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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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