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反垄断局收到商谈申请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拟商谈问题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安排商谈。对于商谈申请内容不完整的,反垄断局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交补充资料。经营者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时间内补交。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