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反垄断局收到商谈申请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拟商谈问题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安排商谈。

对于商谈申请内容不完整的,反垄断局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交补充资料。经营者应当在反垄断局规定的时间内补交。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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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