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谈涉及的交易应是真实和相对确定的,且拟商谈的问题应与拟申报或已申报集中直接有关。商谈的问题可以包括:

(一)交易是否需要申报。包括相关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等;

(二)需要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包括申报文件资料的信息种类、形式、内容和详略程度等;

(三)具体法律和事实问题。包括如何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是否符合《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等;

(四)就申报和审查程序提供指导。包括申报的时间、申报义务人、申报和审查的时限、简易案件申报程序、非简易案件申报程序、审查程序等;

(五)其他相关问题。例如交易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问题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