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第十条

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反垄断局。商谈申请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概况、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资料;

(二)拟商谈问题;

(三)参与商谈人员的姓名、国籍、单位及职务;

(四)建议的商谈时间;

(五)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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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