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第十条
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反垄断局。商谈申请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概况、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资料;
(二)拟商谈问题;
(三)参与商谈人员的姓名、国籍、单位及职务;
(四)建议的商谈时间;
(五)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反垄断局。商谈申请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易概况、交易各方的基本信息等文件和资料;
(二)拟商谈问题;
(三)参与商谈人员的姓名、国籍、单位及职务;
(四)建议的商谈时间;
(五)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