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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