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调查部门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发出《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通知书》。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