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调查部门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发出《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通知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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