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案由; (二)受限账户的基本情况; (三)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 (四)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法律依据; (五)限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受限账户名称、代码、限制品种、限制方式和限制期限。 同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 (一)证明调查部门正在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材料; (二)证明受限账户基本情况的材料; (三)证明受限账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四)调查部门认为受限账户符合采取限制/解除限制措施的原因的证据。 《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应当经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盖公章。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