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调查部门实施本措施,应当制作《限制/解除限制证券买卖申请书》,经法律部门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