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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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