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条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