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