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限制证券买卖措施包括: (一)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 (二)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 (三)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 (四)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 (五)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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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