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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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