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