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调查部门应将实施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或托管受限账户的证券经营机构。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