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协助实施限制证券买卖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有效地执行限制措施。限制期满,应及时解除。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