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