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