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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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