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