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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