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并由听证主持人和笔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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