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案由和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向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证人询问; (五)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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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