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设中国海监机构的,海洋行政处罚工作由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具体承担;未设中国海监机构的,由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国海监机构以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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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