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七条听证由实施机关指定人员主持。 承办案件的海洋监察人员(以下简称案件承办人员)以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