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现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五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现场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五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海洋监察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