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海洋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海洋行政处罚的,不予海洋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海洋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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