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七条
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