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第七条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