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雇员证》,除发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留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损坏。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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