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印制、颁发。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雇员证》由司法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放。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