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印制、颁发。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雇员证》由司法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放。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印制、颁发。 《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雇员证》由司法部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