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处代表及其辅助人员不得以“中国法律顾问”名义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