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执业规则第三十八条代表处代表及其辅助人员不得以“中国法律顾问”名义为客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