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处聘用中国籍辅助人员的,应当与住所地外国企业服务部门办理聘用关系,并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取雇员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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