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处应当设立银行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接受境内客户的汇入款项。 代表处应当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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