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执业规则第三十三条代表处及其代表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时,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或判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