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时,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或判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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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