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第三十一条具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司法部撤消代表执业证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收回其执业证书,注销其执业注册,并予公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