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

第三十条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理由。 代表处持核准通知,到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取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代表执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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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