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执业律师,是指合法取得外国律师执业资格、在执业资格取得国获得该国法定执业许可的人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