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任代表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材料的,按照前项规定办理;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满3个月未能补齐材料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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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