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代表的派驻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派驻或变更首席代表、派驻代表的基本情况; 2.拟任职务、期限; 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承诺; 4.对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中文译文与原文的一致性的承诺; 5.申请获得批准后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承诺; 6.申请获得批准后将为其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执业风险保险的承诺。 (二)《条例》第八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各项材料; (三)拟任代表的执业风险保险文件复印件; (四)拟任代表的身份证明。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应当经公证、认证。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按正、副本形式分别装帧成三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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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