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六条
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 代表处持核准通知,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和注册手续。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申请将代表处迁往其他城市的,由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向拟迁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司法部核准。 代表处持核准通知,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和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