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 对被注销的代表处,应当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代表执业证,并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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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