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 对被注销的代表处,应当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代表执业证,并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代表处自收到司法部核准注销通知之日起,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财产不得转移。 对被注销的代表处,应当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代表执业证,并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