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代表处的,应当向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报司法部,司法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