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国政府、商业组织和其他机构中的法律服务部门; (二)不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外国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联合体。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所称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国政府、商业组织和其他机构中的法律服务部门; (二)不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外国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