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代表处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九条

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向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备案: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总部住所、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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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