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十八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通过年度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办理代表处和派驻代表的年度注册,并收取注册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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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