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执业许可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副本到代表处住所地技术监督、公安、劳动、银行、税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等部门办理登记和代表工作签证等手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