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十三条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