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和注册

第十三条

司法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报送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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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