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