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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