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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