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