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