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